在我方国内,公司收购与兼并之间存在着如下的关系和共性:
其一,无论是何种形式,公司收购与兼并都属于公司合并的一个分支,因此它们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并且必须要编制出完整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以供参考;
其二,尽管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有所相似,但也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区别:
在公司收购的过程中,被收购的公司法人人格并不一定会随之消失,然而在公司兼并的情况下,被兼并的公司法人人格则必定会消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