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如下所示:
1、转包制度,即指承包方将自身所承包的土地交由另一位新的承包方负责管理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原承包方被称为转包人,而新承包方则被视为受让人。
2、租用制度,即指承包方将土地租赁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使用,同时,承包方需向出租方支付相应的租金。
3、互换制度,即指承包方之间为了便于耕作或者满足各自的需求,可以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相互交换。
4、入股制度,即指将农地量化成股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股权,从而实现股份合作制经营的一种流转方式。
5、转让制度,即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特定的方式和条件有偿地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农村土地流转方式。
6、抵押制度,即指承包方为了保证自身或者他人债务的顺利履行,将土地不发生实际转移占有而提供相应的担保。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