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民事诉讼法允许采取口头形式进行起诉,然而鉴于口头申请难以充分表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以及理由等关键信息,因此我们并不鼓励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起诉。
通常情况下,仅当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时,方可准予口头提出诉讼。
对于口头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制作笔录,详细记录起诉的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同时向起诉人提供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以便顺利完成起诉及立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