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性缔结成为夫妇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搬迁补偿款,理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以下几类财产均可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收入;
生产、经营及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未明确注明仅归某一方所有者;
以及其他应当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