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有法律条文,患有麻风疾病且尚未得到治愈者是被明令禁止进行婚姻登记的。
然而,当今的医学界已经普遍将麻风病视为一种常见的慢性传染病,并且在现代医学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针对麻风病的治疗手段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不仅能够有效地预防疾病的发生,还能实现完全治愈的目标。
因此,麻风病并非如人们想象中那般恐怖,我国近些年在防治麻风病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上消除了麻风病的威胁。
鉴于此,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不再将患有麻风病且未得到治愈的情况列为禁止结婚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