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所获取的任何收入,无论这些收入存储在何处、以何种方式进行管理,都应被视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然而,对于婚前一方所得到的财产,如果夫妇之间没有特殊的书面协议或条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应当被认定为一方的私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另一方并无权利对其进行分割。
此外,在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任何财产都应该被视作是夫妻公共财产,根据法律原则,法院通常会对此予以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