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之中,无力承担债务责任的负债者有权利将担保物品予以提存保存。
然而,要想进行这种操作,必须满足如下所述之基本要求:
1、债权人无充分且合理的理由予以拒绝接收;
2、债权人处于行踪不明状态;
3、债权人已经离世而其继承人及其遗产管理人均尚未明确,或失陷于民事行为举止能力缺失而监护人尚未确立之时境;
4、其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