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下,若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在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然而,该诉讼仅限于离婚事宜。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希望解除婚姻关系时,他们有权选择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如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法挽回,则应当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以下列举了几种可能导致调解无效并被视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况:
(1)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行为;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的行为;
以及(5)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