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情况中,以下主体尤为需要在结婚前为自身的财产办理公证程序:
包括准备复婚的夫妇、经历过两次婚姻的当事人以及存在婚前共同资产的相关人士等。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配偶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物不会因为婚姻持续时间的延长而转变为属于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了有关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共享的明确协议,那么这些婚前的现金存储便会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