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二人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如房产所有权已经确定归属男方名下,若此房产被认定为男方的私人财产,则一般情况下,该财产将不会作为离婚协议中的分割对象;
反之,如果夫妻之间曾签订相关的财产协议,明确规定该房产系双方共有,那么关于这部分财产的处理,就需要由夫妻二人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倘若无法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需要优先考虑的因素,例如子女抚养权、女性权益以及无过失方的利益等,依法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