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律通常规定需要由人民法院组建的合议庭负责进行二审审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法院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阅读案卷材料、调查取证以及询问各方当事人等途径来获取案件信息。
然而,若是经过上述步骤之后,合议庭确信无需再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那么他们亦有权决定不再举行庭审活动。
此外,法院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