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女方依照法律程序获得男方的委托权,以此代理其签署房屋买卖合约,那么这份合约便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倘若女方在未经男方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签署了同样的房屋买卖协议,且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而买方以真诚和平等的心态进行交易,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这份协议仍然具备法律效力,买方也因此合法地获取了该处房产的所有权。
但是,如果该处房产仅归属于男方个人所有,且女方在未经男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那么这份协议通常不被视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