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一方当事人无法再提出基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索赔要求。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拟定及签署阶段,由于一方当事人未遵循其应依诚信原则所承担的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了信赖利益上的损失,从而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当合同已然成立并开始实际执行时,若有一方当事人仍然试图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则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在合同已正式生效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尽量通过主张违约责任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