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宣布无效之后,若选择再度结婚,则不会被视作重婚行为,因为无效婚姻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也无法对其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自无效或被撤销之日起,该婚姻便失去了法律拘束力,其双方当事人亦不再享有夫妻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在此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所积累的财产,可由其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并妥善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