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着普遍的商业协议关系,委托方仅需负责验收工作成果,而承包商则只需专注于完成工作项目,双方并无任何附属关系存在。
因此,在承揽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理应由承包商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委托方在进行订单委托、指示或选择承包商方面有过失行为,那么他便必须承当相适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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