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下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如有任何一方以欺诈、恐吓等手段或乘人之危,导致另一方在并非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订立或者擅自更改原有劳动合同内容;
其次,若用人单位试图规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侵犯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
最后,倘若该劳动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