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件接受的领域,其范围存在差异;
在启动程序过程中,实施者表达的意愿亦有区别;
同时,诉讼活动需要遵守地域管辖区和等级管辖区的规定,而仲裁则更倾向于采取协议管辖区;
相较之下,诉讼的当事人则无法自行挑选审判员,并且不得超越管辖级别选取管辖法院。
然而,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不仅能够自由选择仲裁机构,而且还能自主选择仲裁员;
仲裁活动通常采用非公开审理方式进行,除非当事人明确提出公开审理的请求,否则将维持非公开审理的原则;
与此相对照,诉讼活动则通常采用公开审理的形式;
仲裁活动遵循一裁终局的原则,即一次裁决即为最终裁决,而诉讼活动则需经过两级审判才能得出最终结论;
最后,在执行力方面,两者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