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补偿费用(亦称作房屋重置费用)主要是为了对遭受损失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弥补,具体计算方法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并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准进行计算。
此外,还设有周转补偿费用,该项费用主要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住户在临时居住条件方面或者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遭遇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作为划分依据,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还有一种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则需要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加以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