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如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与六十四条之规定,自2016年始,若在职员工不幸因公殉职,其直系亲属可依下列规范,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有关于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将依照2015年度所在统筹区域内全职员工的月均工资水平乘以6个月得出。
其次,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给付,该金额应参照职工个人月度工资标准的适当比例,颁发给由他(她)生前尽全力供给生活所需并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属。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配偶而言,其抚恤金占比为每月40%;
而其他亲属则为每人每月30%;
至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的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还需额外增加10%。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