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应向全社会公开展示关于何人因何事所受到的具体处罚措施。
依据相关的法制条款明文规定,那些具备特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策理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开示众。
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续过程中被依法更改、撤销、认定为违法或无效,那么行政机关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且公开详细地阐述其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