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所欠下的债务理当依照以下相应原则和办法进行妥善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应当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而对于属于配偶单方面所负的债务则依然由其自行负责。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根据我国现行的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那些由夫妇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或追认的债务,以及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经营和生产所需的债务,均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并应当由这对夫妇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