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拖欠债务之案件,诉讼时效仅为三年;
2.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及责任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如法律另有具体规定,则依该规定执行;
3.但在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若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