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中,若牵涉到合伙企业的出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妥善处置:
首先,对于被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出资部分,我们将不予以分割;
其次,若该出资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该配偶方可依法获得合伙人的身份资格。
然而,若其他合伙人对此持有异议,那么我们建议对这笔出资进行合理的折价回购,之后,夫妻双方再依据所获款项进行协商分割。
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的决定权将交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