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如果符合以下特定条件,即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首先,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受伤而无法再承担起照顾子女的责任;
其次,如果没有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或者实施了虐待子女的不当行为,也可能导致丧失抚养权;
最后,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样会被视为失去抚养权的理由之一。
此外,当子女年满八岁时,如果他们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精神能力,那么也可以考虑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