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对公民享有之民事权益提供法定保护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此项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自身的权益受损且对应之责任方也已知情之时起计。
然而,若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权益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