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的判定为逾期交房之情况,即指发展商未能按照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期限,向购房者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房产供其正常居住和使用的行为。
若在经过多次催促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购房者交付房产,那么此时的购房者便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开发商就逾期时间部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而当开发商已经经过了多次催促但还是未能在合理期间内完成交房,同时又无法提供明确、合理的解释及理由时,作为购房者,您既可选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