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金在遗产继承方面并不具备可继承性的性质。
继承权作为一项关乎公民财产权益及身份特征的重要民事权利,赋予了继承人在特定条件下对于逝者生前合法拥有物的无偿获取权利。
尽管从本质上看,此项权利归属财产范畴,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又更为显著地体现出身份性质特质。
因此,它既区别于普通财产权亦相异于人身权。
当继承权遭受侵犯之际,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行使相应的继承回复请求权维护自身权益。
依照现有的立法例,遗产乃是自然人在生命消亡之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遗嘱中所指定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则主要用于弥补受害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其专属性较强,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并未将其纳入可继承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