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相关刑事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违反其所在银行制定的透支额度或期限规定,且经过银行两次以上的催收行为之后,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故意犯罪条款中的“恶意透支”。
此外,存在如下任意一种情况,都将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确知晓自身缺乏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无法及时偿还债务;
(2)任意花费和挥霍掉透支的资金且无法归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或更改联系方式来拒绝银行的催收要求;
(4)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以逃避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