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区内停车场是否具有所有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此类场所并无独立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然而,当业主购买停车位之后,他们将享有该停车位长期使用的权利,这是不可转让的。
在大多数社区中,地下停车场通常被视为公共配套设施,仅仅可供出租而无法进行销售交易。
具体而言,仅有那些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造之下所形成的停车位,才能依法申请获得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此外需注意的是,有些停车位其实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这些所谓的“人防车位”并不具备任何的所有权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