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在清算程序启动之后的工作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公司内部各项财产进行详细的清理分类,并独立编制出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以便后续处理;
其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各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通过公共媒介发布相关公告以示公正透明;
再次,妥善处理与清算事宜相关的公司尚未结束或终止之业务内容;
再者,自觉依法缴纳其所拖欠的各类税收以及在清算进程中所可能产生的相应税费;
此外,清查公司内外部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及其具体情况,以便于材料核实与款项追讨;
最后,代表公司积极介入并协助开展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