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任何时候都不可擅自放弃亲权探望的权利。
因为亲权探望不仅仅是父母职责范围内的权益,同时还包含有对子女进行教育与关怀的义务。
为此,当事人绝对无法通过在调解协议上自愿做出让步来主动放弃对非亲身孩子的探望权力。
对于那些试图以这种方式放弃探望权的调解协议,由于它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将会明确予以拒绝承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子女探视权不可以自愿放弃,这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权利可以抛弃,而义务必须履行。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