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针对其中一方请求改变子女抚养权的申请,应予相应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3)对于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他们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存在其他合理且充分的理由,使得需要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从而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此种变更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