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利中,署名权、修改权及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的保护期限无任何限制,可享有永恒的保护;
然而,对于发表权这一权利,其保护期却有所规定。
发表权的保护期间持续至著作权人离世或50年后的12月31日为止,若涉及到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以最后离世的作者离世后的第50个年度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