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公司向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融资时,必须经过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或者是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的明确批准与赞成。
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依法享有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增值、参予重要决策及选拔任命管理阶层等多项权益和特权,而公司法也依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特性分别规定了股东应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股东应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