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具体可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首先是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
在此情况下,此类合同需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方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对于纯获利性质或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符合的合同,则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可生效。
其次,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若未经被代理人的正式确认,将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最后,无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在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获得了处分权的情况下,该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