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赋予了有能力之精神病患当事方,根据具体情况与对方就离婚问题展开平等协商的权利。
其次,若无法达成有效协议,他们还可依法诉诸法院寻求合法途径解决。
对于间歇性精神不稳定患者,实践中通常会选择在其状态较为清醒时发起离婚诉讼。
然而,对于那些已经达到了完全丧失自主意识,且自身行为无法被识别之程度的精神病患,则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并代表其进行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