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主动离职(也称为辞职)这一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首先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解除(即因个人原因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只需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则为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得到单位的批准。
然而,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对此作出经济补偿;
其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在此情况下,员工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亦无须获得单位的批准,可以立即离开岗位。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每满一年工龄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一种情况是,员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即擅自离岗),此时用人单位不仅不能给予经济补偿金,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员工对因此给单位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单位有权以扣除员工工资的方式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