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无论是单方还是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出现了重大变化,都有权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通常首先需要由父母双方进行友好商议来决定,如无法达成共识,则需通过司法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请求,请求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以下为具体必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变更小儿抚养权的四种情形:
1.与子女实际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3.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的话,那么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