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如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预先设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的两次催收之后经过了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并未能及时归还,那么该行为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同时,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将财产隐匿起来,试图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