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方实施的行为导致提供劳务者遭受实质性损害时,提供劳务者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这位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他们亦有权利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给予必要的补偿。
当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之后,他们有权向这个第三方进行追偿。
然而,倘若在个人之间产生了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该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给其他人带来了伤害的话,那么这个伤害必须由接受劳务的那一方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