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必须澄清一点,那就是本人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并不涉及对您手机内容的查验过程。
然而,在此期间请您务必遵守以下一系列规定,即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您目前所在的城市或区域;
若您个人的住址以及工作单位等信息有所变动,需在收到变更通知后的24小时内立即向我们的执行机关汇报相关情况;
当您接到传唤之令时,务必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同时,也请您避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
此外,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等行为也是被严格禁止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