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面临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应当先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实情,同时高度关注和积极搜集所有可能与该事件有关的违法拆迁证据,紧接着,可以启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寻找机会收集和掌握征收方在整个程序操作过程中所出现的任何违法点,借此加大对征收方的压力,争取更多的宝贵时间,以便为以后的谈判或者诉讼行动赢得主导地位。
2、根据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是指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交易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并且要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了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其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拆迁人提出司法强拆申请,并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