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以商业活动为幌子,强迫参与者通过交纳一定费用或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等手段获取进入该传销网络的资格,并根据特定顺序形成上下层级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将发展新成员的人数视作报酬依据,同时持续招揽更多人员进入其体系,以此来延缓和干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那么此类行为便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未规定宣传传销活动罪,但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的情节严重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