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依法被解除:
例如,逾期交付住房时间超过预定期限的;
房屋质量低于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无法通过修复或者修复后仍然达不到约定标准;
开发商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所购房屋的面积误差比例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的上限要求;
开发商未经许可擅自从改变原有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以及购房者故意拖延支付购房款项等情形均可视为合法的合同解除理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