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六条,如遇持卡人事先预谋以非法占有所得资本的意图透支其所拥有之信用卡,且在规定的最高透支额度以及规定的最长期限以内,并于经过发卡银行针对该行为进行了两次善意的催债之后,逾期超过三个自然月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罪”。
此外,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也应当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具有非法占有所得资本的意图”:
(1)明知自身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以至于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对透支款项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