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土地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其补偿金额应依据土地原本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计算。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如果某块耕地面临被政府征用,则这块耕地在被征用之前的三年内所产生的平均年产值将作为计算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乘以6到10倍来确定最终的土地补偿费用;
其次是安置补助费用,这部分费用的计算方式是根据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决定的;
最后是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
因此,当农民的土地遭受政府占用时,他们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获得以上提及的各项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