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离婚诉讼时,通常需要提交如下重要证据:
首先是有关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诸如个人身份证件等。
其次,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相关证据,例如结婚证书或由婚姻登记机构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接下来,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比如能证明对方有外遇行为的录音或视频资料;
或者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验伤报告及警方报案记录等。
此外,还需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如夫妻共同财产清单以及房地产权属证书等。
最后,若需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则需提供对方存在过错行为的相关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