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时,
工伤职工或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享有自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的权利。
同时,对于因
不可抗力导致申请期限超过规定时限的情况,其申请时效也将得到相应的适度延长。
如若在延长后仍无法按时提交申请,工伤职工还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主张应有的人身
损害赔偿权益。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