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虚假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当事人自然应该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发生任何形式的债权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通知债务方,否则,此种转让行为将对债务方产生无效影响。
此外,债权转让的通知一经发出,便无法撤回,除非得到受让人的明确同意。
在债权转让完成之后,受让人即成为新的债权人。
当债务方接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应立即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
在此过程中,债务方可向新债权人主张其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同时,如果债务方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的到期时间早于或与转让的债权相同,那么债务方也有权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