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劳动者尚未转正即遭解雇,若其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之约定义务,则雇主须依据法律规定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应离职经济补偿金。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方与劳动者可共同协商确定保密事项,范围涵盖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宜。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雇主有权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为其设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竞争禁止期限内以月度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倘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承诺,依法应向雇主缴纳违约金。保密协议需满足以下几个必备要素:保密主体,即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保密内容,具体囊括设计图纸、操作流程、产品配方秘籍、客户经过精挑细选的名单以及货源情报、生产技术、竞争对手的详细情况等等;保密措施,如不得接触竞争对手、禁止将涉密信息携带出办公室;保密材料所在的计算机设备不得接入外部网络,或是配置专门的审计团队进行不间断的检查等。针对已离职的员工,关于保密行为的规范主要依靠竞业限制条款来加以监管约束;此外,雇主也需要明确自身的责任范畴,例如为积极履行保密义务的员工提供现金补偿;保密期间的设定,应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出现争议时如何协调解决以及由谁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